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和工期,维护学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学院设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责任单位(下称招标责任单位),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下称评标委员会)。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纪委书记和分管后勤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后勤保障部、财务处、督查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领导;负责审议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规模较大的招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派的领导小组成员要参与招标工作的主要过程。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招标责任单位分别设在相关业务单位。

招标责任单位是各招标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招标的组织工作,并对所承担的项目质量负责。招标责任单位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建立和管理与本单位招标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进行评审,拟定合同,以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招标工作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责任单位、财务处人员以及若干专家组成,责任单位分管院领导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责任单位人员不能多于2人,院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经济和技术方面专家不能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招标项目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院内专家由招标责任单位和督查办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院外专家由分管院领导和招标责任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开标前报督查办备案。院外专家应首先从石家庄铁道大学聘请,且具备相应基本条件,石家庄铁道大学不能满足条件的再从其他单位聘请。

专家库中的同类专业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每年进行一次补充调整,一经发现有不适宜担任专家的行为,调整出专家库,取消担任专家资格。

第三条 原则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要求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视为通过。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决策时,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视为通过。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招标范围

第五条 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由招标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经学院批准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根据基建工程性质、规模,采取院内招标。

1.报建的基建工程项目,在省(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相关程序和要求按省(市)建筑市场的规定执行。

2.不在省(市)建筑市场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或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分项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由学院组织招标。

3.由甲方控制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招标程序和原则

第七条 招标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八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定标底;需要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九条 招标责任单位负责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校园网主页,自招标公告发布至正式开标,不得少于20天。

第十条 招标责任单位负责向投标单位提供招标文件、资料,解释招标文件。为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天。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及地点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保存,直至正式开标。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市场考察的招标项目,必要时组织对首选中标单位的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的质量、工期、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督查办和财务处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所有招标工作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每项招标至少应有3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满足条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凡达到招标基本条件的设备、物资报销时,责任单位应将经招标评委签字的招标结果报告单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的项目,财务部门对该项目不得预付任何名目的资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招标责任单位负责通知专家参加评标。开标时间为上午的,通知专家时间不得早于开标前日14时;开标时间为下午的,通知专家时间不得早于开标当日8时。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原则,经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评标过程中存在争议,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不得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将问题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1.投标人不能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有效文件;

2.投标人不能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4.串通投标;

5.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6.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7.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的;

8.投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9.投标文件附有学院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中止招标活动,由责任单位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1.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达不到预期竞争性的;

2.所有投标报价都超出项目预算,学院无力承受的;

3.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责任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组织有关人员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文本,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所有基建、修缮工程主体施工项目最终工程款以审计后数额为准;验工计价工程拨款控制在工程合同价款的85%以内;根据实际情况,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责任单位负责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考察报告、投标书和开标评标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备案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一个质保期。

第六章 法律监督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招标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因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招标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招标结束后,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使投资金额与招标结果相比增加的,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督查办负责对基建、修缮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中止招标和否决招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工作中,所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任何人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工作,应自觉实行回避;

3.招标公告发出后,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开标后,不得将投标文件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人员;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6.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任何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八条 督查办公室在招投标结束一周内,将招标结果公布在校园网主页,做到招标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